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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单位犯罪的主体范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修订后的刑法典第叨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此规定可推知,刑法典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五种。笔者认为,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主体的规定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不无探讨之处。一、从形式上看,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集于“单位”麾下显得有些牵强。因为单位一词的本意是指“机关、团体或其所属的某一部门,”①它不包括公司、企业。而且,这种规定存在分类标准的不周延性。如果我们把单位犯罪的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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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设立中公司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 ,它既不同于将来成立的公司 ,又与合伙判然有别。过渡性是设立中公司的最大特点。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是设立中的法人社团 ;设立中公司的机关是发起人、董事和监事会 ;对设立中公司实施行为的责任归属 ,应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若公司设立成功 ,设立中公司的所有权利义务由公司继受 ,设立失败 ,设立中公司应进行清算并解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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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息披露不实的民事责任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引言我国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证券法》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不实的民事责任。这即是该法第63条、第161条及第202条的相关规定。然而,证券法实施两年多来,尚无一例信息披露不实者依照该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件。究其原因,并非我国证券发行人没有实施信息披露不实行为,也非没有投资者因该信息披露不实行为受到损害,而是有其深层的经济、法律甚至观念的原因。其中之一,便与《证券法》关于信息披露不实民事责任的规定有关。因此,正确理解和不断完善《证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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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新刑法关于偷税罪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刑法有四个条文涉及到偷税罪,即第201条。第204条第2款、第211条和第212条。推敲新刑法中的上述规定,发现其中有一些由于立法上的疏漏和立法技术所造成的缺陷,这些有缺陷的规定不仅在刑法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给司法实践提出了难以解决的课题。本文拟将新刑法关于偷税罪的立法缺陷展示出来,以与法学同仁共同商榷。一、立法上的空档新刑法第201条第五款规定了对犯偷税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第一个量刑幅度为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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