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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74年的宪法和联邦立法建立起来的南斯拉夫现行的司法制度,部分地是建立在1946年新南斯拉夫宪法机构开始时所制定的那些原则基础之上的。那时,南斯拉夫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中,通过民族解放斗争和社会主义革命取得了重大的成就。这些原则可以在随着宪法变迁显示司法制度发展的各个宪法文件上找到,它们同欧洲每一个真正的民主社会里有关行使司法权的民事法律领域内存在着的那些原则是一样的。因此,关于这些原则,这里不准备详述,只是在涉及由于政治制度的发展带来某些特殊的革新以及有关传统法院进一步发展的问题不能不提到时,对它们作扼要的考察而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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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谈到自治法院。设立分立的自治法院——这种法院受权解决自治领域内的争议以及解决争议双方得自由调整的那种关系领域内的争议——的政治动力首先是根源于这样的事实:即宪法在社会经济关系方面的变革、工人在联合劳动和在决定他们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成果等方面作用的加强以及自治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越来越需要根据各项自治协议,社会合同和其他自治法令扩展社会关系中的自治安排。从而产生了这种需要:即劳动人民、联合劳动组织以及其他自治组织和自治共同体应该设立自治司法机关,授权它们解决从各种自治关系中产生的争端并建立起它们的内部组织和它们进行活动的程序和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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