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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处于急剧变动的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突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要努力做好下列工作,着力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消融无数屠刀的寒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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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物价鉴定结论对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意义重大,成为评价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笔者认为.虽然物价鉴定结论对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与主要犯罪事实并无直接联系,只是一种间接证据,并不必然成为定案依据.因此,物价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审查并且被证明属实,才能成为定案根据.物价鉴定结论的审查,一般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程序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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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条件逮捕制度的产生依据和适用原则 2006年8月17日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的第4条首次明确规定了有条件逮捕制度.所谓有条件逮捕,是指,"对于证据有所欠缺但已基本构成犯罪,认为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定罪所必需的证据、确有逮捕必要的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批准逮捕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侦查提纲,列明需要查明的事实和需要收集、核实的证据.并及时了解补充取证情况;(二)批准逮捕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三)侦查机关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时,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批准逮捕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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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务公开”与保密依法行政的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目前的检察实践中,检察机关不断深化检务公开,推进保密依法行政,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检务公开的力度和范围距离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保密依法行政还有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造成该公开的检察事项被保密,该保密的检察事项被公开,影响了检察机关正常开展诉讼活动,限制了其法律监督职能的发挥,阻碍了检察事业的科学发展。笔者认为检务公开的限度是保密原则,检察机关深化检务公开不能超出保密原则这一限度,应当寻求二者的平衡。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本文着重分析了平衡检务公开与保密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且提出了切实有效的措施,以期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为进一步推动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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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超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46-48
单纯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不以利用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的受贿行为.从法理上说,单纯受贿行为侵犯了受贿罪的法益,但我国现行刑法对单纯受贿行为的性质并无明确规定.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试图规制单纯受贿行为而对现有刑法条文的解释不免牵强.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单纯受贿罪"实有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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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犯罪嫌疑人作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必经程序和调查核实证据的核心环节,较之侦查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有着不同的意义和价值。办案人员应当认识到审查起诉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价值,对其慎重对待,为之做好充分准备,针对不同的案情、不同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不同的讯问策略和讯问方法,在讯问时规范讯问语言、恰到好处地控制表情、将说服教育贯穿于讯问过程的始终。同时注重讯问内容的全面、正确看待犯罪嫌疑人翻供以及如实制作讯问笔录,以期全面掌握案情、履行侦查监督职能,从而提高讯问的有效性,为法庭指控犯罪做好充分准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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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需要检察干警树立正确的监督意识、规范执法行为,同时,充分发挥检务督察的监督作用。下面将详加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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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鉴定结论的审查技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事诉讼中,物价鉴定结论对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意义重大,成为评价司法公正的重要指标。笔者认为,虽然物价鉴定结论对行为人的定罪与量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与主要犯罪事实并无直接联系,只是一种间接证据,并不必然成为定案依据。因此,物价鉴定结论必须经过审查并且被证明属实,才能成为定案根据。物价鉴定结论的审查,一般包括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和程序审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