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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学界仍围绕着《民法典》流押规范展开效力性质的争议,已不符合务实的立法和司法的态度,转向履行不能的讨论方是正途。在流押规范的适用场景中应当着重考虑履行期限的设置目的,尤其要明白履行期限与当事人达成流押约定的公平性并非呈现充分必要关系。在流押规范的适用效果中应当重新考察无效法律行为转换、清算法理以及讨论动产和不动产一体化适用的诸多问题。基于对条文的剖析而继续对其进行法律漏洞填补时,注意在司法程序中建构整体缔约观这一新型工具,进而综合全面地去考察诸如主体、书面形式、距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间等相关因素,可成为未来司法适用和立法修订的重要利器,法律的生命力也在此得以彰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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