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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界有一种看法,认为法家的法治思想类似于西方的形式法治思想,可以称之为一种"最低限度的法治",希望能从中探寻法家法治思想的现代价值,使之实现现代性的转化。然而,将法家的法治思想类比于西方的形式主义法治,不仅是对西方形式主义法治观念的误读,而且忽视了法家法治思想中导致极权的思想因子。法家思想遏制社会自治的发展,忽视家族伦常对于社会治理的意义,其中的法治主张并非没有价值因素,但隐藏在其形式主义法治主张背后的是国家至上、君权至上的价值预设。因此,忽视社会自治与道德价值的法家式法治并不是能带来良善的社会治理方式。当下的法治中国建设需要从古代法家的法治思想中吸取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重视对社会自治力的培育,尊重市场和社会的自我发展规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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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嘉 《法学》2012,(8):87-95
敦煌唐代民间契约(简称民契)的数量非常可观,其中包括大量借贷契约。通过对它的考察,再联系唐代的官方法律(简称官法)发现:唐代的官法对民契既有所为,更有所不为,既有体系性的规范,更对民契的独立自治留下了空间;而民间则坚信:"官有政法,民从私契",民契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与自治性,并设法规避或抵御官法。官法与民契形成了良性互动的格局。探讨唐代官法对民间私契的宽容态度,对于今天国家处理由民间借贷而自发形成的融资秩序也有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4.
"德治"是现代学者对儒家社会治理模式的概括总结。现代学界往往认为儒家"德治"将治国安邦的希望寄托在圣君明主身上,因而是一种典型的"人治"思想。实际上,儒家"德治"思想一方面以儒家伦理重塑传统法律的基本结构与内容,另一方面通过儒家德教提高百姓的道德素质,最终使国家通过公权力所建构的法律秩序与民间社会的伦理秩序形成最大限度的共识。在提倡治理创新的当代社会中,儒家"德治"的社会治理思想对于培育民间自治力量与提高公民道德素质方面有着许多可资借鉴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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