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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作为一项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由原先仅适用于无固定住址的犯罪嫌疑人,改变为不仅可适用于无固定住址的犯罪嫌疑人,还可适用于在住处执行有碍侦查的犯罪嫌疑人.这种制度变迁,功能在于保障国家刑事诉讼活动顺别开展,目的在于有效惩罚犯罪,维护法制秩序.秩序和自由是两个十分重要的法的价值,二者之间的关系定位首先应强调秩序价值,其次再谈自由价值.法贵在行.本文认为要充分发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生命力,有两个问题值得重视:一是相关配套措施必须调整到位,二是在司法实践中更加关注被定位为次要的、下住的法的价值,即法制秩序下的自由,充分尊重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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