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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及审理概况李某于1982年11月,委托其在省渔业公司工作的弟弟从该公司购得“声宝”牌20时彩色电视机一台,价款750元。其所以价格较低,因运输中曾被海水泼过。买回后,经过二次修理更换零件共花费430元。1983年初,谢某要用以1170元价款买的“索尼”牌14时彩色电视机与李某交换。交换前,李将该机曾修理过更换了国产零件的情况告诉了谢。谢请技术员二次用仪器检测该机,满意后,即与李自愿交换。交换后,谢使用了一年余,经人介绍,将该机出卖给姜某。出卖时,谢给姜讲该机是朋友从日本带回的,是好的。姜以1170元买下该机,使用三天就坏了,谢主动联系去修理,虽经修理,但未修复。姜要退机返还价款,引起纠纷,姜于1985年9月12日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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