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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思考和完善
杜换涛
《法制与社会》
2008,(13)
我国《婚姻法》增设的可撤销婚姻制度存在缺陷,应予完善。可撤销原因除胁迫外,还应增加欺诈、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原因。撤销权应在胁迫终止一年内提出,可因权利人抛弃而消灭。婚姻登记机关不宜作为撤销机关。婚姻撤销后,不应具有溯及力;一方收受的彩礼应按照不当得利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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