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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普遍看法是难在儿媳(因女婿在亲戚关系中地位与儿媳相等,故不另列出叙述,下同)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抵制执行。如李其某诉其子马某某赡养一案,马某某提出自己没有财产可以履行,其妻子王某也拒不同意他以夫妻共同财产履行。又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其个人劳动所得,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又没有规定她负有赡养义务。王某拒绝执行的理由究竟有无道理?笔者认为:王某提出的理由是有道理的,至少现在能够成立。她提出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即人民法院判决书所确认的赡养义务人与最后被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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