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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回放 原告刘某于2011年6月10日入职被告某母婴看护公司工作,职务是母婴护理,并原告被安排到北京世纪坛医院为贺某及其婴儿做母婴护理工作.原告于6月13日来到雇主贺某家里做母婴护理即上户,7月9日完成工作任务后下户.工作期间,原、被告未签订劳务合同,约定月提成劳务费4680元,但被告拒不支付原告上述费用,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2011年6月13日至7月9日的未付劳务费4680元.被告某母婴看护公司辩称,原告在看护期满后多待了4天,存在私自与雇主签订聘用合同行为,违反公司管理规定,故不同意诉求.  相似文献   
2.
随着中国经济发展环境的改善,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把目光投向了中国,而我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法律体系尚不完善,严重影响了外资并购的顺利进行。为了完善我国的外资并购反垄断审查机制,本文通过对具体并购案例的分析,从审查部门的角度建议引入灵活的事前商谈制度,希望能够使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在现实中得到顺利实施,以实现外资并购对国民经济的积极贡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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