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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为债务人出具虚假资金证明,是否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应当审查债权人的损失是否基于对金融机构出具的虚假资金证明的合理信赖或者使用所造成,即债权人的损失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债权人的损失与金融机构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则金融机构不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出具虚假资金证明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2003年4月16日至19日,全国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座谈会在江苏省南京市召开。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同志作了题为《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重要讲话。最高人民法院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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