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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民事救济手段,在国外立法特别是英美法系国家中已广泛运用到侵权案件。在我国,仅体现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零星的司法解释中,而作为我国现存民法领域最高法则的《民法通则》则未有体现,而且也未能得到民法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认可。但笔者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合理性和重要性而应在我国未来制定的民法典及其特别法中逐步得以广泛运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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