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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的悲剧,不免引出“父母之责任”的思绪。诚然,绝大多数人的长大,是因承受了父母无边的恩泽。但是,并非每个为人父母者皆能心怀责任——譬如王六。我们并不赞赏为孩子牺牲自己去苟全不幸婚姻,故如果王六是冲出无爱的樊篱去追求崭新爱情,人心和社会皆能宽容,可他用金钱与一个个风尘女做肉体交易,以满足其空虚的精神空间,就让人不齿。 这是一个呈现差别的时代,能力的强弱、金钱的多少、道德的高下泾渭分明。社会中不乏集能力的强、金钱的多、道德的高与一身者,但有了钱而没有德的人也不少,后一种人的通病是不会过日子了,或说不屑于过以往的日子了,家庭的责任被随意弃置。 但法律郑重地提醒王六:十八周岁以前,“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这意味着“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婚姻法》第十七条)。 父亲疏于保护的小丽又让人想到因父母疏于管教而进入少管所的孩子们。他们的悲剧共同启示:父母要担起抚养、教育子女的法律和道义之责任,首先要做好示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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