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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及其法治至上、权利优位的基本价值取向入手,并从和谐社会以权利保障为目标、权力应受权利监督、社会和谐实际上是良法秩序的实现这些基本理念出发,通过研究律师的法律性、社会性、权利性、独立性、监督性等特点,扬弃“一般监督”理论,不难发现,律师应当是现代社会中一支独特的法治力量,是正确表达权利、制衡权力滥用的社会法律监督者,这也是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应有的基本定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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