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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地人民法院在整顿社会治安,依法从重从快惩处几类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中,积极开展公开审判,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对巩固安定团结,保障四化建设,起了良好作用。但发现有少数法院执行死刑前,将罪犯示众。我们认为,这种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作为执法机关,应依法办事,严禁执行死刑示众的做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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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审判实践中,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往往把当事人陈述的年龄,作为认定是否达到法定婚龄的依据,致使有的案件,如非法同居案件,因当事人虚报年龄,不但未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反而当作离婚案件作了处理。 笔者认为,当事人的陈述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但并不是当事人陈述的所有内容,都可以当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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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应加倍支付债务利息编辑同志:在经济审判中,一些办案人员为了使案件的执行得以顺利执行,把立足点放在了使申请人(权利人)让步上,以此作为执行案件的突破口,且已逐渐成为一种倾向。申请人本是权利人,结果反而成为被说服甚至被压服的一方,致使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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