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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韬 《中国律师》2010,(6):17-19
《合同法》的内容博大精深,合同的签订更是纷繁复杂。律师在执业中经常需要进行合同的审查和修改工作。这是一项技术含量极高的工作,也是律师的一项高风险工作.故合同的审查和修改工作历来被各国的执业律师所重视。研究律师在合同审查和修改工作中的法律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作者从律师审查和修改合同的法律关系以及律师在合同审查和修改中存在的法律风险着手.就风险的类型、产生风险的原因以及防范风险的措施和方法进行探讨,以求引起同行对该问题的关注与重视.从而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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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基本精神是以法律的形式塑造公司法律人格,并在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分离的前提下,以完善的公司治理机构实现其实法律人格。与此相比,现行公司法中尚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甚至有个别明显相矛盾之处。笔者以“股权-公司法人所有权”的公司产权构建模式理论为进路,认为公司法第4条第三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不但与第一款规定的所有股东出资后仅享有股权的精神相冲突,而且与第二款规定的公司享有对所有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原则相矛盾。笔者的观点是:股权与所有权是两个本质不同的概念,国有股东在完成出资后即不再享有对原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而以让渡出资财产所有权为代价换来股权。因而建议有必要对该条款进行立法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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