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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圣军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8(Z2):68-69
一、行政复议前置的界定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已经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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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听证制度是我国立法确立的一项制度,它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对该制度作了专门规定,从而打破了过去一切事情由政府说了算的做法,真正体现了“让人民群众更广泛地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的精神。然而,纵观《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许可听证的执行情况,却出现了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诸如许可听证流于形式,代表产生不够民主且不够广泛,没有严格遵循听证的原则和制度等。本文从行政许可听证的重大意义入手,剖析其制度缺陷以及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试提出完善我国行政许可听证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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