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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百分之二十的年利息,上诉人(原审被告)分数次将近二十万元人民币借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公司做周转资金。到期本息共25万多元,公司却先后归还了上诉人28万余元。发现多归还两万多后,原审原告于是请求原审被告退还。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以自己没有多收款为由提起上诉。这是一个简单得不能再简单的案子,本金和借款时间、年利率相乘所得的积就是上诉人应得的款项,与28万余元一比较就知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干嘛?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准时到庭。这是一个五十多岁的农村汉子,很敦实,满脸红光,一看就知道是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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