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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经常被引用,但极为难以定义。在本文,笔者探讨了这一概念的几种共同定义,说明了它们各自的长处和短处。他然后提出了自己的定义。虽然这一定义不如许多定义全面,但它抓住了概念的本质核心。这一核心存在于一种制度化道德规范,通过它公众为公共权力的行使提供理由——根据可被宣称为现存社会秩序一部分的规范而提供的理由。这种道德创造了权威性的机制,(通过立法)以决定社会规范,并(通过裁决)对内在规范施加了提供理由的沉重负担要求公众提供理由的实践和结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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