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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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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避免一字之错
汤光灼
《人民司法》
1959,(14)
也许有人以为一字之错是件小事。其实有时因一字之错,带来的后果倒是很严重的。我们在工作中就遇到过这样的事情:沈建清申请与陈珍离婚案,原告在辽宁瓦房店轴承厂职业学校工作,经调解后,对方也同意离婚,只是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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