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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赛飞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1):60-64
我国《刑法》第217条和第218条将侵犯著作权的特定行为纳入刑法予以打击,司法实践中将侵犯著作权罪认定为是占有型犯罪而不得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著作权人只能通过事后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著作权。在我国“先刑后民”原则的要求下,刑民并科要求所带来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承担的冲突,亟需更好的程序法衔接才能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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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法治理是智能社会法治建构的核心问题。在著作权法领域,对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分配应立足时代法治精神的体系性视角,突破技术中立原则,迈向数字向善原则,研究网络平台在预防侵权、推进数字技术向善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建构有利于推动法律与技术相结合的支撑多元共治的法律制度。应肯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条件下承担超过“通知-删除”规则的更高的注意义务,应立足行业技术发展情况,结合侵权损害大小、侵权发生概率、预防侵权的成本、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在算法推荐系统中已采取的著作权保护措施,判定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是否尽到注意义务。同时,应建立有效通知、高效申诉、恢复请求权等制度,切实保障用户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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