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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受贿罪的基本特征是利用职务进行犯罪,职务的被利用一是为特殊犯罪主体自己所用,一是被一般犯罪主体驱使调动。因此,对受贿罪“利用职务”这一行为要件应从两个方面来表述,与此相呼应,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亦应修改为一般主体。 受贿犯罪是一种职务犯罪,这是毋庸置疑的。正是基于受贿犯罪的这一特征,现行刑事立法才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作为构成受贿罪的基本行为要件写进了受贿罪的定义中。而有职务上的便利可利用者,自然只有那些“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于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行为要件便决定了刑事立法必然要对受贿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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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四年一月三日凌晨一时许,某市尊余里九号二楼一居民家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犯罪分子从下水管道爬上二楼,翻窗入室,将一熟睡的女青年掐住颈项,用棉被盖住头部,剪开胸罩,将她强奸。又用刀猛砍其头部,杀人灭口,并盗走她的提包及衣物等。该案发生在闹市区,又在“严打”开始后不久,作案手段极为残忍,党委、政府要求司法机关从速破案审判。当地公安机关以最快速度组织强有力的侦破组赶到现场。经勘验,死者呈半裸体仰卧床上,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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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结伙盗窃耕牛的案件。罪犯四人,在盗窃犯罪中有分有合,先后作案九起,共盗窃得耕牛二十一条,价值人民币近二万元。侦查部门通过调查搜集到一定的证据,其中有失主或管牛者个人提供的三条耕牛被窃的陈述或证言笔录,还有由生产大队和垦殖场等单位提供的盖有公章的十八条耕牛被窃的证明材料。审理过程中,在本案中要事实算不算清楚,取得的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上引起了争论。有的同志认为,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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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盗窃通讯设备案件的定罪我国《刑法》第111条所规定的破坏通讯设备罪,刑种仅限为有期徒刑,在一些犯罪分子将通讯线路视为“露天银行”,疯狂地进行窃取的严峻形势下,继续按照这一法条处理所有的破坏通讯设备案件,难以发挥刑罚的预防功能,达不到有效地遏止这类犯罪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时度势,及时地发布了《关于依法严惩盗窃通讯设备犯罪的规定》(下称《规定》),将盗窃通讯设备价值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与盗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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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刑法典,都毫无例外地规定惩治受贿犯罪的条文。惩治受贿犯罪,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的廉明,防止权力商品化,以赢得民心,巩固统治。立法者这一明确的立法意图能否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得到较好的实现,既取决于执法者能否充分地运用立法者所给予的法律武器,依法查处受贿者,也取决于立法者所提供的法律武器性能是否优良,即立法者所表述的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否能将形形色色的受贿犯罪的表现形态襄括进去。假如法律条文本身存在着挂一漏万的缺陷,客观上就是对受贿犯罪分子的放纵。近年来,在我国所进行的反腐败斗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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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被告人石镇荣与女青年周××订立了婚约,后因琐事引起隔阂,致使关系逐渐恶化,于一九八六年二月解除婚约。但被告人对此心怀不满,三月二十八日被告人如约到周家收还欠款,因未带欠条遭拒付后,即起报复杀人恶念,石迅速返家用两个雷管、三筒民用炸药制成炸药包,安上导火索,于当晚八时左右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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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还较普遍地存在着执行刑事诉讼法有关程序不够严格,过去的某些习惯作法还相当流行,“未审先判”就是突出表现之一。“未审先判”,这里的“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它包括宣告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其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查实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这里的“判”,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处理决定,其内容包括确定被告人是否应负刑事责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