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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 2005年8月,某县人民医院(以下简称县医院)在为患者方某做胆结石切除手术中,造成了患者方某出现双下肢截瘫,且大小便失调的二级乙等医疗事故。由于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方某向人民法院具状索赔。一审判决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判令由县医院赔偿方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  相似文献   
2.
我叫罗福明,是新津县安西镇党委书记。我是2000年9月23日,从新津邓双镇的镇长调到安西镇担任党委书记的。到安西工作还不到两年时间,农民朋友就把我的名字喊成了“罗富民”,说我是“富民书记”,这是咋回事呢?下面,我就把自己在农村工作的体会和心里话摆一摆。我是农民的儿子,是新津的首批知青,在农村基层工作了30多年,先后在5个乡镇担任过企办室主任、副乡(镇)长、  相似文献   
3.
去年11月8日,在党的十六大召开这天,新津县事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董事长石保社同志经县委新党员发展领导小组讨论通过,被正式吸收为预备党员.  相似文献   
4.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颁布以来,在处理医患纠纷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存在着“双轨制”赔偿标准:一个是“医疗事故侵权”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低标准,一个是“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行为引起的医疗纠纷”适用《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高标准。赔偿标准的“双轨制”极易加大医患双方的矛盾和诉讼解决医患纠纷的难度。笔者认为,从构建更为和谐的医患关系角度考虑,应当采取一种“相对合理的对策”而适用法律——如果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患者的补偿明显不合理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适当提高赔偿数额和增加赔偿项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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