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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春花 《北方法学》2024,(3):84-100
类案同判的共同性问题是何谓类案,如何同判。原本这是一个在民众和法官交往互动框架下,从案件的类似性方法推理到主体间性的类比本体形成的互动互构过程。但绝大部分研究者仅仅着眼于逻辑分析、类比推理和法官义务等方法论,没有触及类案同判深层次的方法论和本体论之间互动互构问题。该问题在行政类案同判中尤为典型。无论是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设计要求,还是行政司法裁判希望获得的社会效果,法官仅仅基于法律义务和法律方法都不能较好地予以解决实现,必须在公众、法官、行政机关这三种主体及其职能所组成的结构性本体基础上进行行政类案同判。完整的行政类案同判是一个结构性本体和诉判一致类型化方法相互生成的过程。在这样一个本体和方法之间的互动互构过程中,行政类案同判可以回归行政诉讼本意,在行政诉讼领域中取得类案同判的理想效果,进而为法理学中的类案同判研究提供可资借鉴的启发和来自部门法的验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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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具有创造性和生命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应该在三个方面有所创新:一是纵贯古今,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二是直面当下,应对复杂局面;三是去伪存真,批判借鉴西方法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这三个方面均有其独特贡献。不仅如此,作为一种成熟的法治理论,因为其内在有着统一的核心思想、概念和方法,所以在法治国家建构过程中面面俱到、重点突出、各部分圆融无碍。之所以如此,与习近平借鉴并创新性发展中国传统思想中“势”的意涵有关。通过对“势”概念思想的创造性运用,习近平迥异于西方形式主义法治观的实质法治观已然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基础与核心。通过“势”概念思想对习近平法治思想进行全新阐释,为我们学习领会、灵活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提供了一个独特视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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