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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公安分局于2001年月14日以殴打他人为由对曹某处以治安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曹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治安管理申诉裁决书”维持了区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曹某仍不服提起了行政诉讼。在开庭审查被告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性时,被告向法庭出示了2份证据:1、被告所属某派出所于2001年5月14日对原告曹某所作的“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该告知笔录采用的是统一印制的固定格式用纸,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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