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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设立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以来,证券监督部门以大数据比对为基础研判出的趋同交易行为即成为发现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犯罪的重要线索,但趋同交易在认定此类犯罪过程中的作用不应被过分夸大。在股票交易实践中,趋同交易的形成并非只能基于未公开信息,对趋同交易的性质应当在综合全案证据基础上进行主客观相结合的判断。由于证券犯罪的特殊性,针对趋同交易的辩解和辩护容易使控方的证据体系处于不确定的状态,通过对比趋同交易前后涉案证券账户交易历史、风格、获利及资金量等情况,对整个趋同交易过程进行更加宏观的线性审视,是正确判定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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