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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否定人工智能绘画作品属性的情况下,侵犯著作权罪的适用存在行为构造异化、超行为化的归责评价和难以确定被害人的问题;在肯定人工智能绘画作品属性的情况下,无法规制利用人工智能绘画创作过程进行间接营利的过程性营利。应当肯定规范层面人工智能绘画的作品属性和权利取得,但由个案进行具体司法判断。对于人工智能绘画,应当明确侵犯著作权罪的保护法益是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不以具体的权利人确定为刑事规制的前提,通过著作权和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实现对作品和著作权人的间接保护,并根据保护法益的要求重新解释构成要件,确定归责视野,明确营利目的、复制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内涵。  相似文献   
2.
在网络空间中发生的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相比具有特殊的犯罪原因。从越轨行为角度观察,网络犯罪行为基于行为反道德性和反社会性取得的可罚性被削弱,但位于事后评价层面所附加的道德属性仍然存在,在复杂的网络犯罪评价体系下,网络犯罪行为和越轨行为边界愈加模糊。从网络技术行为角度观察,技术中立作为犯罪动因时属于消极因素,其不直接促进或遏制犯罪,本质上是价值中立。对于网络犯罪,应当结合技术中立,构建二元动因评价体系,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观察犯罪,并在微观层面明确受道德背反限制的技术中立,以及受技术中立限制的具体动因的评价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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