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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司法警察分设于各级检察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盟)、县(区、旗)法、检部门分别设有司法警察总部(管理局)、司法警察总队、司法警察支队、司法警察大队.而我国的监狱、劳教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看守所、行政拘留所、拘役所、戒毒所由公安机关管理(后两者也有司法行政管理的).仅就上述三块警种而言,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弊端:(1)多头管理,职责交叉;(2)警察门类多,不统一、不规范;(3)形成了不应有的执法误区,造成了自捕自押、自侦自管;(4)检、审与行政不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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