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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化背景下的法学教学模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1世纪的中国是一个法律职业化的时代,现代法治要求法律职业人员要有较高的人文素质、宽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和较强的适应能力和操作能力,法学教育应该与法律职业化发展趋势相适应。但传统法学教学模式由于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脱节,无法培养需要的法律职业者,应该创建一个培养学生综合法学素质的体系化的实践教学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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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的方式一般包括电子与书面两种,我国单一的表决方式不利于为不同层次的股东所采用,应建立包括书面与电子在内的通讯表决方式;同时对上市公司和上柜公司股东大会一律强制要求允许实行通讯表决,而对于其他股份公司则采取自愿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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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通讯表决制度研究-兼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的相关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股东不出席股东会议而通过通讯表决行使自己表决权,参与公司决策,可以实现股东会结构"全员性"要求,也有利于公司、股东的利益.但是无论是中国证监会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还是上市公司的实践,通讯表决只是作为股东会议的一种召开形式而存在,而不是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一种方式.这一误区导致了实践中众多问题的存在,应还通讯表决以本来面目,修正<公司法>有关规定,建构我国的通讯表决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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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合伙财产是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之总和。我国《合伙企业法》在第三章专章阐明了合伙财产问题,显见法对此问题的重视。然在合伙财产法律性质上,《合伙企业法》似乎依然无多大突破。 早在1983年,国务院《关于城镇劳动合作经营的若干规定》认为:成员入股资金或其他财物仍属于个人所有,由合作组织使用和管理,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通则》则对合伙财产规定为,“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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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对包括股东与债权人在内的第三人利益的保护 ,确立董事对第三人民事责任业已成为当代公司法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重构我国董事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制度 ,应放弃单一的内部责任 ,建立以公司为中介的间接责任为原则、直接责任为补充的责任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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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通讯表决的运行规则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通讯表决的有效运行需要法律规则的保障,这些规则主要是与议案内容有关信息的披露、通讯表决的具体行使方式与对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有关信息的充分披露是实行通讯表决的前提,应披露的主要信息及披露方式,由主管机关以规范性文件规定。股东以书面表决或电子表决不同方式行使表决权时,应明确规定具体行使方法与送达时间,并明确对临时动议或修正案与多重投票的处理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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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农户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设立经济组织,相反,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有其现实的正当意义与依据。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也引发了一些法律冲突,为此,应当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加以必要的法律规制。要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限制出资于公司,禁止出资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同时,要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登记、经营期限延长和破产、清算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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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作为一种法律职业的资格性考试,对于法学专业教学产生巨大影响,法学教学包括考试工作应该接轨司法考试。法学专业课程考试接轨司法考试对于解决高校法学专业考试存在的问题是有其独特意义,进行接轨司法考试的改革,完善存在问题,具有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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