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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中关于“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的观点,笔者有不同看法,理由如下: 一是借款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当事人一经签订借款合同即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贷款方与借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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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必然要遇到利息的计算。采用什么方法计算利息,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从我院审理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利息计算方法看,一般对贷款利息的计算,都是从贷款之日起,到人民法院限期归还贷款时止,一次性计算出利息数额,写入调解书或判决书。笔者认为,这种计算方法存有弊病,即是贷款利息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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