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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台商苏先生问:我是在大陆投资的台商,从事软体设计工作。我想了解如果为求营利而侵犯他人著作权,会受到何种刑事处罚?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又有何处罚? 答: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您在问题中提到的“软体”,在大陆称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软体设计者”我理解是“软件开发者”。“软件开发者”与“软件著作权人”在法律上是两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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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艺术、科学作品在创作完成时,如果是以物质形式固定下来的,通常会产生两类民事权利。一类是以智力创作成果这种无体物为客体的著作权;一类是以该智力创作成果附着于某一特定的物质载体而形成的有体物——作品原件(如手稿)为客体的所有权。有些种类的作品主要通过复制品(如图书)的发行来传播,这类作品的复制品也是所有权的客体。作品原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是两类不同的权利,彼此可以独立存在。有的作品没有原件(如口述作品),因而也不存在作品原件所有权,却可能有著作权;有的作品存在原件(古人的墨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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