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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若源 《政法论丛》2011,(1):103-110
外交保护的实施过程可以区分为国内决策阶段和利用国际法向侵害本国人权利的相对国采取措施的阶段。因此,在国内决策阶段中有一种不可忽视的实践,那就是认为从国内法角度来看国家负有以一切可能方式保护本国公民的义务。但是,实际上外交是国家行为,它代表国民的整体利益。因而在具体个案中可能需要从大局出发采取和缓的方式对权益受侵害的国民进行保护或放弃保护。但,必须建立有效的机制以沟通被害者和实行外交保护的公权力机构。在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进行取舍时,可能需要考虑相应的补偿问题。以此为出发点,对将以外交保护方式保护国民作为国家宪法义务的国家实践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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