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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跃  王钰玺 《证据科学》2023,(1):95-110
司法鉴定选任模式分为一元模式和二元模式,一元模式只允许当事人或法院选择鉴定机构,二元模式在认可司法鉴定选任对象首先是鉴定机构的前提下,同时允许当事人双方协商选择鉴定人。两大法系司法鉴定选任制度相互借鉴、彼此交融,实现了从一元模式到二元模式的转变,兼顾了对抗式诉讼与公正鉴定的要求,合理平衡了法院职权与当事人参与权,突出了鉴定人在司法鉴定中的核心主体地位,有助于提升司法鉴定质量与公信力。借鉴域外国家成熟经验作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以来,历经数次修订,终于实现了司法鉴定选任一元模式到二元模式的立法转变,但司法实践中却一直奉行一元选任模式传统,导致立法与司法实践“两张皮”现象。我国司法鉴定选任的二元模式难以落实源于多方面阻因:立法层面“鉴定人”术语引发歧义、法律实施层面一元模式“潜规则”阻碍以及鉴定人选任的客观实施条件不完善。本文在现实可行的情况下,针对二元模式在立法层面、法律实施层面以及客观条件层面出现的问题,一一回应,提出重构法律术语、破除实施环节潜规则、推动智慧司法建设的系统性解决方案,以期我国司法鉴定选任二元模式在实践中早日与立法完成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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