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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于1983年7月经人介绍,与本乡女青年望××恋爱。恋爱期间,望感到刘××性格内向、不守信用,便于1984年5月初给刘写信,表示断绝恋爱关系。刘接信后多次要求与望和好,望不答应。5月13日上午,刘再次去找望,当刘走到一处叫“棺材石”的地方时,正好碰见望手提一瓶机油走来,刘即转身随望往回走,并再次向望提出去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要求。望仍以两人性格不合,表示要退还刘所赠的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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