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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文超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2):154-154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设定的一项外部监督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首先表现为检察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被监督者为监督者设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从最初就受到先天性条件的限制。其次,制度实施也基本上是由检察机关包办的,如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履职以及保障均离不开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受到了检察机关的实质上的控制。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外部监督机制的最基本特征——外部性是不具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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