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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法律文件清理是由特定主体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它具有主体特定性、对象特定性、原因多样性、结果有效性和程序严格性等法律特征。我国进行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清理,是为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而由于传统立法体制存在着诸多弊端,因而我们要根据WTO的透明度原则和法治建设的需要,革新立法观念与体制,保持立法的科学性、先进性以及与WTO通行规则相接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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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违约责任: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一般要承担劳动法和劳动行政规章所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而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则一般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因而劳动立法在设定劳动违约责任时,对劳动者应以过错责任,对用人单位应以严格责任为归责原则确定违约方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约,不仅应对劳动者承担违约补偿责任,而且应承担劳动行政责任。劳动者违约,则应根据劳动者违约时的主观过错状态以及用人单位由此所受实际经济损失等情形,确定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劳动权的权利属性及其内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劳动权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享有的与资;手平等自由地订立劳动契约,通过让渡自身的劳动力使用权以获取工资报酬的权利,它包括劳动者的就业择业权、劳动力市场交易权、劳动契约缔结权等。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契约过程中,劳动对于劳动者而言,已不再是一种权利,而是按照劳动契约要求必须履行的约定义务。劳动者在向资方提供劳动给付的过程中,作为合同当事人享有获得工资报酬的契约权利,作为劳动者则享有人格尊严权、人身安全与健康权、休息权、财产权、社会保障权、结社权等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4.
劳动法上的所谓劳动者,乃是达到或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或限制行为能力,具备一定的智识或技能,有就业欲望并能够按照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与用工者依法订立用工契约,通过独立向用工者有偿出让自己的劳动力使用权,接受用工者的纪律和管理,参与到用工者指令要求或按照约定要求的内部生产协作过程中从事相关活动,以此与用工者形成人身隶属和管理关系,并由此按照约定获取相应的工资报酬的自然人。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房地产市场是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从住房的福利性分配到市场化运作,政府在房地产市场的培育、引导和发展中起到了无可替代的作用。政府以其政策之手不断地调控着房地产市场的走向,由此也就决定了我国房地产市场的"政策市"特征。而在确认政府具有市场经济发展主导功能的同时,如何将政府干预纳入到法治的理性轨道,就成为经济法学必须要面对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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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基本理论研究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经济法学界在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上存在着比较严重的混乱现象.其主要原因在于对中国经济法现象缺乏独立的思考,对中国国情和中国经济法的基本任务认识模糊,理论建构与时代发展严重脱节.中国经济法不是成熟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是伴随着我国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深刻变革,在建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部门法律.中国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或功能不是调整"市场失灵",而是为了推动竞争性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不是为了强化国家干预经济的职能,而是要用法律手段规范和制约政府行为;不是以公共利益否定私人利益或以私人利益否定公共利益,而是要与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一起形成良性互动机制和市场法治秩序,最终切实保障市场主体的正当权益不受非法侵害. 相似文献
7.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相对于用工者而言处于弱势地位,其与用工者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契约过程中,实质上是以法律的形式平等掩盖了双方的实际不平等地位.这就要求现代劳动法应以约束和规范用工者劳动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立法价值取向,要在法律上形成劳动基准制度、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和劳动监察制度,运用法律手段衡平劳动者与用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于当代中国的劳动法制建设而言,同样需要我们做到劳动立法、司法与执法工作并举,形成有效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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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与控权:经济法的本质及功能定位——对“需要干预说”的理论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经济法的功能在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维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所有权、平等竞争权和自由交易权,维护消费者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达致上述目的,经济法需要授权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担负起监管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市场运行秩序的职责。而为防止政府公权力的可能被滥用,经济法更是以法律手段将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市场监管行政行为严格限定在法律授权及法定程序的范围内,强调公权力行使的责任性、义务性和透明度,做到严格依法办事。那种从“市场失灵说”出发主张政府对经济“需要干预说”的经济法理论,是对现代经济法本质和政府功能定位的极大误解,它在理论上是难以自证其说的,在实践中也是极为有害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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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资伦理定位与制度安排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所以在实践中难以推行,在于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将其看作是对劳动者的"福利性"待遇以及对用工单位的"惩罚",在司法实践中则对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实行过于严苛的限制政策,导致劳动用工单位对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产生了畏惧、排斥和规避的态度。在现有立法允许其可以选择与劳动者订立不同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资方选择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与短期化的劳动合同,应当说是不难理解的事情。故此,在建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我们应摈弃劳资对立的传统思维,确立和培育劳资身份伦理和协作与共存的理念,在立法上明确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为劳资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常态形式,同时应充分尊重双方的自主选择、意思自治和自我调适,赋予双方在有正当理由前提下解除与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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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明度原则是WTO的基本原则之一,司法审查制度则是其对成员方的基本要求,我国在加入WTO的议定书中对此分别作出了明确承诺。因之,在中国加入WTO后,我们要按照WTO规则和法治社会要求建立良性高效的法律运作机制,使立法、行政、司法等活动都能按照法律和法律正当程序实行公开化、透明化的“阳光操作”,做到立法公开合理、行政透明民主、司法公正权威、执法公平适法,从而切实维护法律权威性和法制统一性,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早日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