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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频繁的商品交换活动中,如何划清某些经济活动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保障无辜,惩罚犯罪,这是维护商品生产和商品经营活动的前提,也是司法机关经常遇到的问题。这里试举一例: 傅某,女,38岁,原系外地某妇女儿童用品公司(以下简称“妇儿”)百货部经理。1992年12月,所在单位指控其贪污1.2万元,因而对其宣布“撤职查办”。她本人则否认贪污,也非拿到1.2万元,而只拿到5000元,这笔款子是本市某童车厂 (以下简称“童车厂”) 供销科给她的奖励金。双方各执一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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