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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芷玥 《人民司法》2023,(20):62-64
<正>【裁判要旨】非机动车道上有遗留物,一机动车在该非机动车道上行驶时,与遗留物发生碰撞,造成机动车驾驶人受伤。由于该机动车违法通行,不属于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意义上的通行,并且该遗留物并非机动车或非机动车,因此不宜认定为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应当认定为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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