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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问题的法律适用在国际货物贸易争议仲裁中是一个基础性问题。本文通过研究一百余个仲裁案例,发现现实中国际货物贸易争议实体的法律适用在实践中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在存在当事人意思自治情况下,大多数仲裁庭一般会尊重当事人在仲裁前的法律选择,但部分仲裁庭对当事人仲裁开始后的法律选择却不必然遵循;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我国仲裁庭多依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中国法或适用CISG,甚至直接优先根据合同规定和公允原则进行仲裁,极少适用国际惯例,但我国现有仲裁规则缺乏对仲裁庭适用法律规则的顺序、如何进行友好仲裁等问题的具体规定。这种实体问题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对当事人而言存在巨大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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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有立法中缺乏无单放货的制度,大量无单放货的案例亟需立法进行规范.在司法实践中,无单放货案件在所有海事案件中的问题较为突出.面对现实之需,中国解决无单放货问题的立法应当主要平衡海上运输法律关系的各方权益,而不应将所有相关主体的利益放在同等地位;同时,立法目标应兼顾效率和安全.建议主要基于中国现有立法和最新司法实践成果,并参考《鹿特丹规则》,利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之契机,完善海商法中有关货物交付的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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