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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框架下“碳关税”条款刍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第768节国际储备配额项目条款(碳关税条款)引发了发展中国家的广泛反对,它的提出体现了新的国际格局中发达国家对国际多边环境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不满和违反。美国在其国内环境立法过程中依然贯彻惯常的单边霸权做法,碳关税是十年来美国单边主义与WTO多边主义交锋的续演。该条款与WTO原则相违背,美国难以依据GATT1994例外条款进行有效的抗辩,WTO体制下贸易事项与非贸易价值的对接趋向亦不能为其提供先例支持。为应对此问题,我国要增强在国际舞台维护本国利益的主动性和理论依据的说服性,积极利用国际多边环境公约创设的有利平台,亦须加强对WTO体制的研究与利用,并利用此外部动力促进国内产业的绿色升级改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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