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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出台至今,面临着实践和理论的双重困境:在实践上的困境表现为其配套制度的设定遇到了前所未有的迟滞和混乱,也无法恰如其分地解决卷土重来的三聚氰胺问题;而理论上的困境更多地表现在基本理念方面,作为一个危机对策法性质的紧迫立法,在法理上缺失了对包括新安全观在内的诸多核心理论的精致关照。因此,笔者从规范分析和价值分析的角度指出: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食品安全的全过程规制、统一监管、风险分析和民主性多元参与原则基础上,应然层面或规制层面的《食品安全法》还应以新安全观为统摄直接或间接地体现国际合作主义理念、观念安全主义理念和商谈理性主义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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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奇龙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1):81-85
新修订的《公司法》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但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本文探讨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含义及其理论基础和国外立法比较,并结合我国目前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认为改善这一局面比较可行的办法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界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以确立司法统一性,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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