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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首先,第一种意见认为一万元捐款归某土产站所有的理由在于款项是某土产站组织募捐的。笔者以为此种说法是缺乏理论依据的。我国民法中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本案中,本单位和本系统职工之所以无偿捐助一万元,其目的是为了贾B“治病急需用钱”。他们捐助这笔钱是为了帮贾B度过难关,贾B是这笔钱的真正受益人。如仅由于某土产站组织了这次募捐,就认为其拥有对此笔捐款的所有权,显然违反了捐助人一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有停于诚实信用原则。其次,另一种意见认为某土产站只是一种代收行为,此款应属贾B所有,任何人无权挪用。笔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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