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1.
2.
单位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证据不应当定位为“证人作证”的行为,但单位有提供证据的资格,其所提供的证明文书是书证的证据来源之一。如此定位,有助于解决单位提供证据与证人概念的冲突问题,同时能够发挥单位作为提供证据者扩大证据来源的现实作用。对待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书证据,应当区别情况分为公文书与私文书,并在认证规则上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3.
我国的民商事纠纷的不断增加,便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数量也快速增长。为了应对不断增长的诉讼潮,关键在于健全我国的民事审判程序体系,增设一个独立于现有审判程序的,全新而又高效的审判程序就是重中之重。根据现代民事诉讼法理,综合考量我国历史文化因素和现实状况。在民事诉讼中,建立快速审判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然选择。 相似文献
4.
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检察监督应当成为检察机关的基本监督职能之一,但如果只将我国特有的宪政结构作为检察监督的理论基础,在理论体系上则显得不够完整。就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而言,其理论依据应当存在着权力制约、司法权威生成的合力以及权力对权利的救济等多维度的关系。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