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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诉讼模式和两大法系中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亦不同。1996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并赋予了新的诉讼权利,但事实上,被害人的权利在实际转换中很难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文章从历史的角度分析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并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关于被害人的制度规定,在我国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分析加强我国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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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菡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106-107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了被害人以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同时也享有多种诉讼权利,但不享有上诉权。这导致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不平衡。文章认为,尽管目前暂时不宜直接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而应考虑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完善被害人的"强制抗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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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菡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1):66-67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诉案件被害人在一审程序中权利保护的缺陷,使被害人参与法庭审判形同虚设。应在立法中赋予公诉案件被害人一审程序中的应有之权利,并采取相应措施使被害人在庭审中免受二次伤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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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菡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20(1):10-12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了再审程序的审级应同已生效的普通程序审级相一致.这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困难,造成诉讼周期的相对延长、刑事诉讼的"N"审终审、国家司法资源的无谓浪费等不良后果.文章建议对我国刑诉法之206条予以修改,使审判监督程序非依赖于再审案件在普通程序中的终审审级,而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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