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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首先,基层检察院现存管理体制,有悖法律规定。《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但是,由于基层检察院的经费与装备由地方财政负担,领导由地方推荐、任免,编制管理权在地方编办手中,人事由地方管理。现实的情况,是检察机关在许多方面要依赖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在许多方面实实在在地“管理着”检察机关:在领导任用、人员调配和学生分配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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