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2篇
  免费   0篇
法律   2篇
  1987年   1篇
  1985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今年第三期《人民司法》“案例研究”栏登载的《在场人是否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文,认为原告熊成清和被告张小(?)在本案中属于混合过错,法院应根据双方各自的错误程度来确定所负责任的大小。在场人张大学、张清云、谭清友由于不具备侵权行为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不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对此,笔者很难苟同,提出下面两点意见,以就教于读者和该文作者。 首先,本案只有损害结果,没有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 最近,我在某县人民法院旁听了几次公开审判,发现有两个问题。 一、在有庭长参加审判案件时,审判长不是由庭长担任,而是由审判员或者助理审判员担任,庭长只作为审判员参加合议庭。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