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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文书是为了实现某种具有法律意义的目的而制作的文件,它的文字要求准确、简明,符合一定的程式规范。然而,有的法律工作者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忽视文字表达上的推敲,使制作出的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工作的要求,其中很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文字表达有歧义。歧义,狭义上是指使用多义的语言单位,使句子的含义不能确定;广义上还包括语法、修辞、标点符号等使用不当而使句子的含义有多种解释。本文所谈的是广义上的歧义。例如: (1)“关系人夫妇俩未经原、被告同意,擅自将他们从结婚居住的楼上东厢房前间搬到楼下客堂间。”(2)“张×单独和伙同简×、洪×等人,先后在江苏、浙江等地盗窃作案十余起,所  相似文献   
2.
《吕氏春秋·察传》有“三豕涉河”的记载,原文说:子夏之晋,过卫。有读史记者曰:“晋师三豕涉河。”子夏曰:“非也,是己亥也,夫‘己’与‘三’相近,‘豕’与‘亥’相似。”至于晋而问之,则曰:“晋师己亥涉河也。”由于,古文中的“己”字与“三”字写法相近,而“豕”字又与“亥”字同形,所以,那个读者将“晋国军队巳亥时间渡河”的历史记载,说成是“晋国军队有三头猪过河。”两个字的差误成了一则笑话的典故。后来,人们就把“三豕涉河”专门来形容那些文字上的误写或刊印上的讹误。无独有偶,前不久笔者在读到几份  相似文献   
3.
近几年来,在我国一些地区,原已基本绝迹的妇女卖淫现象又有出现。对妇女卖淫,司法实践中现在一般作如下几种处理:一是对偶尔失足或被诱骗卖淫的妇女,主要通过批评教育进行挽救;二是对卖淫活动较严重或屡教不改,但尚不足以构成犯罪的妇女,收容劳动教养;三是对营利性的卖淫,情节恶劣的,适用类推,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以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罪定性量刑;四是对非营利性的卖淫,情节恶劣的,按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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