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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逮捕是我国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被羁押对象的人身自由,其目的在于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行使逮捕权的主体包括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当前,随着职务犯罪审查逮捕权上提一级后,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的对象范围就是公安机关所移送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本文试着从归纳基层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权的行使现状入手,从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出发探讨逮捕条件以及审查逮捕权的监督制约,就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语境下如何完善审查逮捕机制进行思索。一、审查逮捕权的行使现状2009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第三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指出,要正确理解和处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宽与严、支持  相似文献   
2.
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曾经指出:"罪责学说的发展是衡量刑法进步的晴雨表。"①刑事责任作为刑法的最基本内容之一,已为大家所共识。系统地对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进行研究,对手深化刑法理论研究、指导司法实践都是极有意义的。一、刑事责任的概念我国刑法理论中刑事责任的多义性在某种程度  相似文献   
3.
蔡荣桥 《福建理论学习》2010,(5):F0003-F0003
<正>2007年以来,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牢牢把握"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以深入创建全国文明单位为载体,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推动了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为石狮市文明创建工作出了积极贡献。先后被授予全国文明单位、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等9项国家级荣誉,检察队伍保持建院20年来"零违纪",在社会中树立了"忠诚、公正、清廉、文明"的一流形象,2010年2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荣记"集体一等功"。院领导班子在届中考核获得优秀等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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