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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纠纷背景2021年8月,广东省东莞市居民成某在某镇4家店铺分别购买一包大辣棒,商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1年1月某日,保质期180天。成某以商品已过期、商家销售行为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4家店铺退还货款并各赔偿1000元。根据此纠纷特点,法院委派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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