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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农村基层组织承担着协助政府管理本村公务和公益事业的重要职能,其权力涉及村务管理的方方面面。比如办企业、修路、土地和宅基地管理、选举、计划生育、征兵、扶贫救灾等,从“村官”手中掌握权力看,与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比,往往有过之而无不及。既然其手中握有一定职权,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就有可能会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行为,给集体经济和村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由于渎职罪主体限制,导致该部分渎职犯罪得不到有力查处,使刑罚留有空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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